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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及認可程序

為了確保認可課程的質素及保障會員的利益,所有培訓機構欲申請開辦的課程列入評審局認可課程前,必須先申請成為評審局認可的培訓機構,並提出申請開辦的課程,始可考慮是否會被認可為核心或非核心課程。 所有培訓機構及課程活動的申請將交評審局課程評審委員會(下稱 委員會)處理及審批。

1.1 申請資格

申請機構必須為香港法定機構。下述審批程序不適用於海外機構。如有海外機構申請成為評審局認可培訓機構,將另行處理。

1.2 申請程序

a. 所有申請成為評審局培訓機構之建議書均須由委員會審批。申辦機構須把申請表連同機構資料、以往開辦課程成果及其他相關資料提交再評審局秘書處。評審局亦會派員前往機構視察中心設施及了解機構運作的情況。
b. 評審局秘書處將整理及分析有關資料, 預備文件提交委員會審批。
c. 申請成為新培訓機構的機構代表可能被邀請參與委員會會見,回答委員之詢問。
d. 培訓機構在收到評審局認可書面通知前,不可使用評審局[認可課程活動]標誌(Logo)。

1.3 審核標準

委員會考慮是否批核為認可培訓機構的評審標準包括:師資、教學方法、質素保證政策及程序等各方面(詳見下列資料),然後作出是否批准有關申請的決議:
a. 機構背景(機構性質、架構、培訓管理及行政支援、管理層及運作經驗、其他資助來源等)
b. 機構開辦同類課程經驗
c. 機構的課程質素保障系統
d. 有完善的培訓場地及環境
e. 有全職的培訓導師
f. 有全職行政人員支援課程各項活動
基於評審需要,有關培訓機構或須於評審期間提供額外資料或進行修正。如培訓機構未能在指定期限前提供有關資料或進行修正,其資格將不獲認可。

1.4 評審所需時間

培訓機構在提交所有資料後,一般會在申請日期起計約8星期,收到評審局發出的正式通知書,通知有關審批的結果。

1.5 審批結果

審批結果分為以下四個級別:
a. Non-approval (申請被拒)
b. Recommendation Approval (接受申請,但有某些地方須作改進)
c. Conditional Approval (有條件的接受,但必須先達到其他要求)
d. Approval (接受申請) (*認可年期按每屆計算; 新一屆重新審視認可機構)
秘書處將書面通知有關培訓機構申請結果,以及上載機構名單於至評審局網頁。

1.6 審批費用

培訓機構須於收到課程獲得認可通知書後14天內繳付評審費用(Course Provider Validation Fee) $2,000 。認可費用有效期為4年,4年後須通過重新認可程序。

1.7 重新認可程序

根據評審局規定,每個認可的培訓機構須每4年重新評審。委員會在認可培訓機構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開始進行,有關培訓機構可在評審局網站下載重新認可申請表格。任何於上述日期後提交的申請將被視作新申請的培訓機構。如培訓課程機構已設有「課程質素保障系統」,可獲豁免繳交重審費用。 重新認可的目的在於確保培訓機構符合有關質素保證制度的標準。如培訓機構不申請重新認可,該機構的認可地位便會在有效期屆滿後自動終止,不能在認可計劃下開辦課程。如培訓機構被發現於有效期屆滿後仍然開辦有關課程,將被禁止於通知日期起計6個月內重新加入認可計劃。 評審局基於重新認可需要,或要求培訓機構提供其他資料,並約見負責的導師及其他人員。

1.8 重新認可費用

所有申請重新認可的培訓機構均須事前繳交重審費用(Course Provider Revalidation Fee) $1,000,已繳費用將不獲退還。

1.9 豁免重新認可的培訓機構

現時獲評審局審定為認可培訓機構名單如下:
香港工業專業評審局屬下商會會員及連繫工業會員
香港十一間大學及其校外進修部
  • 香港大學
  • 香港中文大學
  • 香港科技大學
  • 香港理工大學
  • 香港城市大學
  • 香港浸會大學
  • 嶺南大學
  • 香港公開大學
  • 香港樹仁大學
  • 香港教育大學
  • 香港恒生大學
香港生產力促進局
香港專業教育學院
除了以上現有認可培訓機構,評審局亦會向其他目標培訓機構接觸,邀請其申請成為評審局的認可培訓機構,被邀請的機構名單由「委員會」提出,交執委會通過。

1.10 認可培訓機構資格的撤銷

認可培訓機構若在上述有關審核標準中各項有任何變更,必須主動通知委員會。 若培訓機構違反下列守則,認可培訓機構將會被撤銷認可資格:
a. 培訓機構未能按時繳付費用,其機構認可資格會被撤銷。這些機構日後的申請將會被視作新開辦機構
b. 培訓機構不遵守評審準則,私下更改已批核課程的內容
c. 申報虛假資料
若有參加了被撤銷認可資格培訓機構課程活動的評審局會員,可向秘書處申報,由委員會提出善後建議,交執委會通過。

1.11 上訴機制

對於評審結果有異議者,可於結果公佈日後14個工作天內向學術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上訴,經重審的結果將為最終決定,不得異議。 凡上述未提及建議修訂的現行課程評核及質素保證機制, 將繼續生效。